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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活性炭填充量不足、未规范填充,长期不更换,或者设施未正常开启等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,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 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。
2、未按规定建立台账,记录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,如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,工业涂装公司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 未建立、保存台账的;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。
3、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,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,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 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。
1、根据废气排放特征,采用吸附法时应按照相关 工程技术规范( HJ2026-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)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,采用正确的吸附剂,选择适宜的空速,并使废气在吸附装置中有 足够的停留时间。
注意:活性炭吸附主要适用于 大风量、低浓度的有机废气处理,对治理难度大、单一治理工艺难以 稳定达标的,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。
所以,连续、稳定达标才是最终目的!
2、在使用活性炭进行治理有机废气时,要先进行预处理,以免堵塞活性炭孔隙堵塞或表面粘附,吸附性能下降或丧失。
3、选择符合相关产物质量标准的活性炭。活性炭、活性炭纤维产物销售时应提供产物质量证明材料。
4、足额充填、及时更换。活性炭使用一段时间后,注意对活性炭及时更换或再生。
5、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运维台账,记录设施的运维和耗材更换情况,如活性炭的更换时间、更换量等;定期检查废气收集口风量、压强,装置、管路是否有破坏等。
6、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,应当密闭贮存,交由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公司依法进行处置。